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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贺业祥与李光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业祥,李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582-1号申请执行人贺业祥。被执行人李光乐。申请执行人贺业祥与被执行人李光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6)烟牟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788.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6)烟牟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