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民初字第07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田侠与张东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初字第07800号原告田某,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