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债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蔡祖树与吴英荣与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荣,蔡祖树,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债初字第93-2号原告吴英荣。被告蔡祖树。被告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祖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荣与被告蔡祖树、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名下名下位于海口市老城工业开发区(海南东汇老城物流中心)价值450000元的机器设备[1.轻质板材生产线全套,1套;2.配料池,三个1套,共3套;3.装潢板材生产线全套,1套;4.进口柴油大型叉车(6吨),1辆;5.电动小型叉车,1辆;6.粉碎机,1台;7.全套供水设各全套,1套;8.变压器(80千克)及配套设施,1套;9.人工叉车,4辆;10.联想电脑,共6台;11.长虹电视机,2台;12.格力空调,共16台;13.多功能复印传真机,1台;14.喷墨传真机,2台;15.铁制文件柜,8张;16.木质办公桌,20张;17.铁制上下床,30张;18.办公室椅子,25张;19.5件套真皮沙发,1套;20.5件套木质沙发,2个;21.保险柜,2个;22.3人座艺术沙发,15套;23.木质床及床垫,20套;24.冰柜,1个;25.饮食用具全套,1套;26.立式风扇,10台;27.吊扇,25台;28.工业风扇,10台;29.100马力柴油发电机,1台],担保人何文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青年路XX号滨江花园的45.53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14)第000766号,地号:46010XXXXXGB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名下名下位于海口市老城工业开发区(海南东汇老城物流中心)价值450000元的机器设备[1.轻质板材生产线全套,1套;2.配料池,三个1套,共3套;3.装潢板材生产线全套,1套;4.进口柴油大型叉车(6吨),1辆;5.电动小型叉车,1辆;6.粉碎机,1台;7.全套供水设各全套,1套;8.变压器(80千克)及配套设施,1套;9.人工叉车,4辆;10.联想电脑,共6台;11.长虹电视机,2台;12.格力空调,共16台;13.多功能复印传真机,1台;14.喷墨传真机,2台;15.铁制文件柜,8张;16.木质办公桌,20张;17.铁制上下床,30张;18.办公室椅子,25张;19.5件套真皮沙发,1套;20.5件套木质沙发,2个;21.保险柜,2个;22.3人座艺术沙发,15套;23.木质床及床垫,20套;24.冰柜,1个;25.饮食用具全套,1套;26.立式风扇,10台;27.吊扇,25台;28.工业风扇,10台;29.100马力柴油发电机,1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为群审 判 员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