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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襄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申请人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41220456721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5234.50元,付款单位为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收款单位为许昌市顺旺鞋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襄城支行签发的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花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齐茜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