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董有智与王亚彭、彭连泉、李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有智,彭连泉,李宗香,王亚彭,赵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673-2号原告董有智,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可,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连泉,男,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李宗香,女,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王亚彭,男,200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济南市。被告王亚彭法定代理人彭连泉,男,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任秀粉,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居委会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赵宗英,女,193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有智与被告彭连泉、李宗香、王亚彭、赵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有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有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有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29元,减半收取1026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264.50元,由原告董有智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人民陪审员 于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