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邓丰平与龙泽贵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丰平,龙泽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048-1号原告邓丰平。被告龙泽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丰平诉被告龙泽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丰平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邓丰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邓丰平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俊人民陪审员 孙爱国人民陪审员 李明元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