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沈公明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公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虹行初字第213号原告沈公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尧坤。原告沈公明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公明负担。审 判 长 邱 莉审 判 员 吴宪刚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