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冯中彪申请执行冯小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中彪,冯小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冯中彪,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冯小甫,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6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邻水民初字第50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冯中彪申请执行冯小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小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小甫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