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许致信、许致英、许致仁与许致祥物权保护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致信,许致英,许致仁,许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许致信,男,出生于1933年10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申请执行人许致英,女,出生于1940年1月16日,汉族,住古蔺县。申请执行人许致仁,男,出生于1945年1月29日,汉族,住古蔺县。被申请执行人许致祥,男,出生于1939年12月24日,汉族,住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许致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致祥在古蔺县农业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38729元。执行员 朱红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