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卫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卫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