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真妞、杨彦召、杨彦如诉尚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真妞,杨彦召,杨彦如,尚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647号原告刘真妞,女,汉族,1950年12月24日生。原告杨彦召,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原告杨彦如,男,汉族,1972年5月4日生。被告尚国红,男,回族,84年1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真妞、杨彦召、杨彦如诉被告尚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刘真妞、杨彦召、杨彦如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尚国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真妞、杨彦召、杨彦如撤回对被告尚国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宪民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关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