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0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连耀与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耀,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利民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8051号原告赵连耀,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滨,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爱利,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莹,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利民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兴隆中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男,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利民服务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耀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利民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连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连耀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 静代理审判员  梁代杰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