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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504号,原告蒋XX、王XX与被告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蒋XX,廖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504号原告王XX,男,49岁。原告蒋XX,男,42岁。被告廖XX,男,35岁。原告王XX、蒋XX与被告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X、蒋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蒋XX以被告廖XX已主动归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XX、蒋XX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祝诗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 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