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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殷某甲与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殷某甲。委托代理人殷某乙。被告白某某。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横民初字第006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已调解解决,依法应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白某某驾驶的陕K835**小车的扣押。审判长  王彦战审判员  雷祥涛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卜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