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殷某甲与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殷某甲。委托代理人殷某乙。被告白某某。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横民初字第006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已调解解决,依法应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白某某驾驶的陕K835**小车的扣押。审判长 王彦战审判员 雷祥涛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卜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