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司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司洁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林。委托代理人彭黎,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艳。被告司洁。委托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涛纺织)与被告司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辉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涛纺织的委托代理人彭黎、李雪艳,被告司洁的委托代理人潘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涛纺织诉称:被告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开庭时,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仲裁委在无任何确切证据的情况下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司洁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2月28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从事挡车工工作,2014年8月21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司洁于2014年9月1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2014年2月28日司洁到世涛纺织工作,从事挡车工工作,要求确认与世涛纺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司洁与世涛纺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成华盛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司洁向本院提交了户名为“司洁”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明细表载明:2014年7月9日转入人民币2000元,交易摘要为“工资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8月26日转入人民币2000元,交易摘要为“工资世涛工资”。世涛纺织对司洁提交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对关联性需要确认。世涛纺织认可司洁在公司上班。上述事实,由原告举证的仲裁裁决书,被告举证的银行帐户对账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司洁主张其与原告世涛纺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世涛纺织在庭审中认可被告司洁在其公司上班,故本院认定,被告司洁与原告世涛纺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姚志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