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邵爱道与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爱道,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31号原告:邵爱道,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86********。被告: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绍深。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爱道与被告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原告送达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其他不能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