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邑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颜泽勤与被告毛学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泽勤,毛学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邑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颜泽勤。委托代理人杨竞宇(特别授权),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学庞。委托代理人周涌涛(特别授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泽勤与被告毛学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泽勤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学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颜泽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学庞的起诉,属原告��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泽勤撤回对被告毛学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颜泽勤承担。审 判 长 黄友春代理审判员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