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十字街镇太安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市十字街镇太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82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范洪斌,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系该局执法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东港市十字街镇太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晓平,系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十字街镇太安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东行执字第1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十字街镇太安村村民委员会交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罚款190095元及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行执字第13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