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商终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永祥与孟月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月夫,王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祥。上诉人孟月夫因与被上诉人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