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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尹全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全国,苏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1177号申请执行人尹全国,男,1955年03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东风,男,1979年05月生,汉族。本院(2014)肥西民一初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东风未履行生效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东风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二线工程项目三分部处的工程款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