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玉友与房玉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友,房玉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张玉友,男,生于1951年2月2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房玉刚,男,生于1974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友与被告房玉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友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房玉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友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友撤回对被告房玉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友负担。审 判 长 冯 建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