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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钟锋申请李长青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锋,李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钟锋,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李长��,男,汉族,1952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钟锋与被执行人李长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长青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青松执行员  李 军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