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钟锋申请李长青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锋,李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钟锋,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李长��,男,汉族,1952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钟锋与被执行人李长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长青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青松执行员 李 军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