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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万胜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东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万胜钢铁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澜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899号原告西安万胜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成品,经理。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世发,经理。被告陕西东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北柳巷太和广场1幢1单元10827室。法定代表人师耀东,经理。被告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东环九路口。法定代表人吴林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万胜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东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东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为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渭南市澄城县,本院以原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立案受理本案无任何法律依据,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本院起诉;原告与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工程处于2013年11月3日签订《协议书》,被告陕西东澜置业有限公司为担保方,该协议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甲方(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协议书》,被告陕西东澜置业有限公司为担保方,该协议书中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乙方(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依据该《钢材购销合同》、《协议书》的约定选择本院向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被告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