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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台州亚都塑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黄岩鸿艺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亚都塑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黄岩鸿艺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台州亚都塑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素娟。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委托代理人:杜金金。被告:浙江黄岩鸿艺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双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亚都塑模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黄岩鸿艺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亚都塑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亚都塑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台州亚都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