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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待业。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少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