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待业。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少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