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昌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潘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刘国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照明)���与被上诉人李国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确定管辖应适用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因广东省佛山市不是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佛山照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山照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作出的原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李国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国昌依据佛山照明于2013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以佛山照明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其受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买入的佛山照明股票遭受巨额投资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而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佛山照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虽然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但由于广东省佛山市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因此,佛山照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