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徐云勇申请执行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苏怀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勇,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苏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徐云勇,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苏怀安,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怀安,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徐云勇1700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的存款6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军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