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某非法买卖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易刑一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易县,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易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海燕,被告人赵某亲属。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刑诉(2014)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玉江、葛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赵某通过狩猎论坛主处购买仿真手枪一把,之后再以相同的方式,从同一个人手中购买仿真手枪一把,经鉴定,被告人赵某从网上买购买的两把仿真手枪属枪支。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网上交易记录等据此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鉴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赵某以化名赵柄越的名义通过狩猎论坛主处购买仿真手枪一把,之后再以相同的方式,从同一个人手中购买仿真手枪一把,经鉴定,被告人赵某从网上买购买的两把仿真手枪属枪支。被告人于2014年9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3年10月11月份的时候,我通过上网搜索,找到了一个东方狩猎论坛,上面都是介绍枪支的内容,我就联系了一把M93R仿真手枪,当时花了3900多元,过了20多天,我又找了这个论坛的卖家,买了一把654K仿真手枪,当时花了4900多元。因为我从小喜欢抢,我就想买把仿真手枪拿着自己玩。买回来之后我就试了试手枪的威力,打了打塑料子弹和钢珠,也就是趁晚上没人的时候打的,后来我拿到家里之后就没有拿出来玩过。(2)易县公安局情况说明,2014年7月9日保定市公安厅刑侦局转发的公安部“安徽宿州买卖枪支专案”,通过互联网购买枪支的下家涉及保定市易县的赵某,保定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随即将此线索转发给易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3)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网上查询的被告人在支付宝上买枪支的交易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所买枪支被扣押的事实。(5)被告人赵某第一次被讯问供述证实被告人系自首的事实。(6)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在得知其所买仿真枪属枪支后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被告人系出于好奇购买枪支,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杜启国审判员 张建宾审判员 何晓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