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亚飞与盛春英、徐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87号原告:王亚飞。被告:盛春英。被告:徐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飞与被告盛春英、徐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盛春英、徐发东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盛春英、徐发东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房超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蒲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