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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效真与胡庆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真,胡庆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414号原告李效真,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酂城镇丁桥村李东庄组002号。被告胡庆雷,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酂城镇丁桥村李霍楼。委托代理人王庆坤,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效真与被告胡庆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效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效真承担。审判员 王 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