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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水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王文军与卢兰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军,卢兰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保字第28-1号申请人王文军,男,苗族。被申请人卢兰贵,男。申请人王文军与被申请人卢兰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卢兰贵所有的湘KXX7**号重型自卸货车壹辆。经审查,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卢兰贵所有的湘KXX7**号重型自卸货车壹辆。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卜 健审判员 张运强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叶剑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