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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赵XX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fontface="宋体">赵xx</font>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赵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铁人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卡号为4270200062266110),自2013年6月26日开始以取现、刷卡的方式透支使用该卡,至2013年9月11日,赵XX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8290.83元,经工商银行以电话、信函、短信等方式多次催收,赵XX均未还款。2014年2月25日,赵XX向中国工商银行归还欠款人民币21700元。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赵XX到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工商银行报案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通知书,催收回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人汪XX证言;被告人赵XX供述;视听资料催款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已偿还全部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XX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XX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力影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