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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与王振斌、王空军、王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王振斌,王空军,王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金初字第48号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负责人万志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双林,信用社信贷员。被告王振斌。被告王空军。被告王蕾。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诉被告王振斌、王空军、王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于2015年1月4日以王振斌已偿还其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邢炎萍代理审判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