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彭伟与宋振北、枣庄海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宋某北,枣庄海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彭某。被告:宋某北。被告:枣庄海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张某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宋某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 瑛人民陪审员 马 跃人民陪审员 代金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闫相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