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家口仁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蔚县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占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仁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从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蔚县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联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占才。被执行人张丽青。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家口仁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蔚县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占才、张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东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蔚县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占才、张丽青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1383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万军审 判 员 赵洪瑞代理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乔桂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