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万华琼犯盗窃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67号罪犯万华琼,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0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华琼犯盗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刑期至2022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万华琼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华琼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万华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华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