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利胜与被告史春娇、王丽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利胜,史春娇,王丽丽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高利胜,男,1980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兴开街瓜台子村。委托代理人:高保华,男,60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史春娇,女,1979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弘景小区3号楼2单元602室。委托代理人:潘宏深,男,1976年2月18日生,满族,现住址同上。被告:王丽丽,女,1981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建民路3号楼2单元602室。委托代理人:高大凡,女,1957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堂子街9号2-1-2。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利胜与被告史春娇、王丽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利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利胜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利胜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利胜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