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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立商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康明富与刘仁德、代廷伟、邢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明富,刘仁德,代廷伟,邢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立商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明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仁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廷伟。原审被告邢晓玲。本院在受理上诉人康明富与被上诉人刘仁德、代廷伟、原审被告邢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康明富未缴纳上诉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催缴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王维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