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太平镇。委托代理人:罗程远,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以打算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邓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