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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太平镇。委托代理人:罗程远,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以打算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邓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