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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杜佐岭与安徽藕香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祖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佐岭,安徽藕香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祖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511号申请执行人:杜佐岭,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藕香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祖慧敏,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藕香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祖慧敏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