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道保、张天和、王情信用卡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道保,张天和,王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7号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铜陵市北京中路505号,法定代表人:叶舟,机构代码:73302717-1被告张道保,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34岁,汉族号码342622198008220997,住铜陵市万泰翡翠城兰馨苑12号楼1单元101室被告张天和,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62岁,汉族号码342622195205280856,住铜陵市万泰翡翠城兰馨苑12号楼1单元101室被告王情,女,1958年9月3日出生,56岁,汉族号码342622195809030866,住铜陵市万泰翡翠城兰馨苑12号楼1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道保、张天和、王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被告未到法院参加调解,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周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洪蕾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