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静与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73号原告张静,无职业。被告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城街南侧铜锣湾花园6-2-18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