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马新利与王保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利,王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人马新利被执行人王保良本院依据(2014)眉法恢执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马新利与王保良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6日申请人马新利申请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案款为697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保良履行了案款1000元,2014年司法救助30000元,其余案款申请人表示放弃。该案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