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罪犯陈运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运发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795号罪犯陈运发,男,汉族,小学文化,1968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建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运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35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运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陈运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运发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运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运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云苏审 判 员 陈红旗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