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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夕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70万元的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