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刑初字第000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4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徐世祥,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4)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扬州市广陵区文昌百汇“咪咪熊”游乐广场一暗室内放置“龙游四海”、“渔乐海洋”赌博游戏机各1台(每台8个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非法牟利人民币9000余元。2014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当日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黄某、胡某、熊某、叶某、滕某、徐某、殷某、钮某、王某的证言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投放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款扣押于扬州市公安局治安巡逻防控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