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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港市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洪开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盐业有限公司,东港市洪开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培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延生。被执行人东港市洪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洪忱,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洪开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盐业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洪开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盐业有限公司欠款36260元及延迟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港市洪开食品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目前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