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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与周某乙、周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4���原告周某甲,男,193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阜平县史家寨乡葛家台村2号。委托代理人李清山,河北省阜平县阜平镇北菜园胡同116号。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被告周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化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