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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商民四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勇剑与山西大马物流有限公司、白晋山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剑,山西大马物流有限公司,白晋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商民四初字第64-1号原告刘勇剑,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生,住榆次区.被告山西大马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晋中经济开发区使赵村。法定代表人白晋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白晋山,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和顺县牛川乡黄岩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剑与被告山西大马物流有限公司、白晋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榆商民四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山西大马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为了继续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西大马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4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赵吉太审判员  谢文军审判员  张永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