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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阳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力、贾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阳乐供热有限公司,王力,贾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阳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街58号。法定代表人盖丽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力,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贾敏,女、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不详。上列当事人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45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力、贾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阳乐供热有限公司供热费4137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45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